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清理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监督中发现,判处实刑罪犯李某某,其于2020年5月因贪污罪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经李某某自述以及体检发现,案发前后其因患有既往高血压病三级高危组,肝囊肿、轻度低血氧、脑梗塞等疾病一直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以其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未予以执行,致使罪犯李某某未及时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长时间脱离监管在外。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罪犯李某某病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今后,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三抓三促”行动为抓手,坚持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坚持和拓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特殊优势,继续加大驻所监督力度,紧盯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检察工作,避免罪犯逃避刑事处罚,维护司法裁判权威。
来源:静宁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