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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行动进行时 | 静宁县首例高利转贷案一审宣判
2023年03月17日 08:42   浏览:106   来源:扬帆启航
近日,由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高利转贷案,静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余万元。该案是本院办理的首例高利转贷案件,有力打击了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以高利转贷为目的,虚构贷款合同向静宁县某银行贷款900万元,同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将其中的725万元以月利率2分转贷给李某某。自2014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相关规定

1.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行为人为了谋取贷款转贷利润差,从银行贷出低息贷款后再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高息转借给他人,从中收取利息差,这种看似“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不但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这种特殊的借贷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但是有人似乎也因此找到了财富密码,为赚取利润差实施“高利转贷”的行为,肆无忌惮的用银行的钱“生钱”,想空手套白狼谋取暴利。但是部分行为人对高利转贷行为引发的风险预估不足,只看见了转贷行为带来的利润,这种利益诱惑使其蒙蔽了双眼,看似是个免费的午餐,却触犯了法律红线,身陷囹圄,遭到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居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远离金融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来源:静宁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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