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经检查、排查发现,县域内仍存在没有办理办学许可相关资质违规开展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行为。
为持续加强校外培训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不得开展招收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儿童、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活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不得为其培训提供场所,县“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责令全县未办理办学许可擅自开展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立即停止举办,妥善处理好退费等有关事宜。否则,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县“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投诉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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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来源:静宁县教育局